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焙炒咖啡豆和焙炒咖啡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9182 咖啡咖啡因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ISO 10095:1995,IDT)
NY/T 604-2006 生咖啡
3 要求
3.1 原料
二、三级焙炒咖啡应用符合NY/T 604-2006 要求的相应等级的生咖啡作为原料。
3.2 外观和感官特性
焙炒咖啡的外观和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要求。
3.3 理化特性
焙炒咖啡的理化特性应符合表2的要求。
3.4 卫生指标
焙炒咖啡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从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50g,置于清洁白纸上,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组织形态。
4.2 感观
按NY/T 604—2006 的附录A的规定进行。
4.3 理化特性
按表2中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
4.4 卫生指标
按表3中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产品按生产班次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为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不满一千者亦以千计。
5.2 出厂检验
a)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时须有质量合格证书;
b)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感官、水分和卫生指标及包装要求。
5.3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后,协复生产时;
b) 当原料、工艺及设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时。
5.4 判定规则
a)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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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NY/T 605-2006 焙炒咖啡》